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与有效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和教育部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实行“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分步实施、夯实基础、着重应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所拥有或负责运行管理的校园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化公共平台、数字教育资源和管理信息系统等。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信息中心是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
1.制定学校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信息标准编码规范;
2.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与推进;
3.负责信息化公共基础设施、基础平台及公共资源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
4.协调校内外与信息化建设有关的各项事务;
5.负责对各单位信息化工作进行指导、培训、督促、检查、考核、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信息化建设,并指定一名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信息管理员。
1.各部门(单位)信息化建设负责人主要职责:
(1)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要求,提出本部门(单位)信息化建设具体需求;
(2)配合信息中心开展需求调研及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2.信息管理员主要职责:
(1)负责本部门(单位)相关业务系统数据和网站信息的及时更新和维护;
(2) 做好教育信息化月报工作,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向信息中心报送本部门(单位)的教育信息化月度工作进展情况,推广先进经验与做法;
(3)做好与信息中心的联络工作。
第六条 学校所有信息化项目和系统中的信息数据必须遵循统一的标准与规范,保持一致性和完整性。信息数据必须执行《CELTS-33 高等学校管理信息标准》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信息标准编码规范》(见附件)。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必须根据学校信息标准编码规范进行相关编码的编制工作。在用的原有信息化系统,如有字段和编码与学校标准不一致的,应按照学校标准修改。如不能修改,应建立新旧字段和编码的映射关系。新开发建设的信息系统必须符合学校信息标准编码规范。
第八条 各信息系统建设必须与学校公共数据库、校园综合服务门户等公共基础信息平台有效对接、集成和数据交换。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涵盖的数据主要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等过程中,由信息系统产生的数据、使用计算机编制的数据、以及其它专业系统采集的原始数据等。包括各类文本数据、多媒体数据、数据库数据、页面信息、图形图像数据、数字教学资源、电子化后的印刷品数据等。
第十条 信息中心负责对全校数据资源进行统一规划,负责学校数据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对外提供统一的数据访问接口和数据服务。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加强数据资源建设,做好本部门(单位)负责事项的数据采集、使用、维护、存储和备份的全周期管理。
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单位)分别是教职工、本科生、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科研、财务、国有资产等基础数据生产的权威部门,应切实做好以上数据的核查、核准工作,并定时同步共享数据到学校数据中心。
第十二条 数据使用部门(单位)如需要使用共享数据须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使用非共享数据需要向数据产生部门(单位)申请,获得数据产生部门的许可后,信息中心方可将相关数据交换给数据使用部门(单位)。
第十三条 校内业务系统只能通过数据中心进行数据交换,严禁将学校数据与校外系统直接交换。
第十四条 外单位使用学校共享数据必须向信息中心申请,使用非共享数据需要向数据产生部门(单位)和信息中心申请,并经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信息化数据不因偶然或恶意的原因而丢失或被破坏、更改和泄露;要定期对数据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 数据使用部门(单位)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获得的数据公开、转给他人使用,或用于申请授权范围以外的用途。
第五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学校信息化总体规划于每年6月底以前向信息中心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信息中心通过论证、审核后统一报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立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费由计划财务处统筹安排,信息中心归口管理。
第十九条 未列入年度预算但因特殊要求急需建设的项目,由项目需求单位负责落实建设经费后方可申请立项。
第二十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网络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等信息化基础建设项目,由信息中心负责申报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鼓励信息中心和项目申请单位组织学校师生员工自主研发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批准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由信息中心负责组织项目申请单位共同制定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校内外专家对项目技术方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信息中心和项目申请单位参与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起草、送审报批、签订、监督管理、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中心负责组织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合同履行、具体实施和初步验收,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验收时建设部门(单位)应向学校提供项目的主要技术文档资料(包括需求分析、设计说明书、招标文件、试运行报告、系统帮助说明、接口说明文档、验收报告等)。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文档资料的备案归档。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后,由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八条 校园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在校园范围内建设的各类通讯管线、通讯基站、弱电机房、网络设备、楼内弱电布线、有线和无线网络(WiFi)室外和室内接入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 为有利于全校系统集成和信息共享,校园信息化基础设施由信息中心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十条 信息中心负责对学校已建楼宇综合布线系统、网络设备的维护、维修和更换。
第三十一条 学校新建、扩建、大修楼宇内和大楼之间的综合布线系统,信息中心参与规划和立项。网络需求由使用部门(单位)提供,技术方案、信息点的增设由信息中心负责。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工作纳入各部门(单位)工作考核范围,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统一部署进行考核,必要时可单独考核。凡考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且产生不良后果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